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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航飞行员辞职遭“天价赔偿”案终审判赔140万元
 更新时间:2008-4-24 14:06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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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航飞行员辞职遭遇航空公司天价索赔一案,2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。据中央电视台报道,法庭二审判郑志宏赔偿133万多元,退还相关费用7万。

  另据新华网云南频道报道,昆明市中院认为:《劳动法》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,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因此郑志宏不构成违约。航空公司培训要制订培训大纲、明确培训对象、目标、学时要求等,并经管理局批准。法院认为: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.38小时,是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,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,应是履职飞行时间。

 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:确认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;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、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,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;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、防暑降温费等共计73005.96元;由郑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.05元。

  郑志宏对判决表示满意,认为这是一个“双赢”的结果,对类似案件有“范本”作用。自己仍将继续从事热爱的飞行事业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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